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第4條 法規: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4條 申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繳交履行保證金之日起六十日內繳交。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一、直接存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二、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三、設定質權人為中央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限應自繳交履行保證金之日起,至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限之末日起算三個月止。申請人申請展延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限時,應一併辦理前項履行保證期限之展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