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9條 法規: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9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電視事業者,籌設許可有效期間六年,全部設立時程不得逾九年,並得分期設立。電視事業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展期。前項申請展期,應經申請人之主管機關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