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電臺應備維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工程主管或電臺負責人核章:一、輪值工程人員姓名及輪值時間。二、電臺運作情形。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四、故障發生情形及其開始與修復時間。五、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前項維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