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四章 維運管理 條文:第12~13條(共 2 條) 法規: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全文 第12條電臺應備維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工程主管或電臺負責人核章:一、輪值工程人員姓名及輪值時間。二、電臺運作情形。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四、故障發生情形及其開始與修復時間。五、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前項維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13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核電臺機件設備及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