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9條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前項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三個…
- 第40條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前項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有實驗研發之需求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
- 第41條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前項執照之屆期換照準用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並以一次為…
- 第42條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核定之設置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設置計畫書與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經核准後,換發網路架…
- 第43條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設置使用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前項執照如有遺失、…
- 第44條管理者應就所提供之服務,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置計畫訂定用戶使用規章,於公告後實施;變更時亦同。前項使用規章應明定使用之服務…
- 第45條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 第46條管理者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設置使用之核准,並註銷其設置使用執照:一、違反第六條規…
- 第47條管理者於設置使用執照期間屆滿前,終止網路使用時,應於預定終止日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置使…
- 第49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核管理者所建設之電信網路設備及查閱相關文件。管理者應於終止網路使用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
- 第50條主管機關應參酌實驗之辦理情形,適時檢討修正相關法規,倘涉及跨機關(構)合作,應轉請相關機關(構)辦理。
- 第51條管理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及電臺;如發生干擾時,主管機關得命管理者暫時停止使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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