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或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電臺許可:
一、經撤銷或廢止網路設置使用之核准。
二、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
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規定。
申請人或管理者於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終止使用電臺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電臺許可。
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且未依規定換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電臺許可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應拆除所建設之電臺設備。
電臺之無線電設備,除租用、借用或法規另有規者外,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需設置電臺者,經主管機關核准電臺架設許可,始得設置;經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
- 第32條申請設置電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一、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二、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或設置使用執照影本。…
- 第33條電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進行現場技術審驗外,該電臺不得發射電波。短期測試之期間最長不得逾…
- 第34條申請人或管理者完成電臺架設,經報請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申請人或管理者配合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要求變…
- 第35條申請人或管理者取得電臺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後,應即將文件影本張貼於該電臺設備外觀明顯處,備供查核。
- 第36條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其變更後電波涵蓋未超出核定實驗區域者,應檢具電臺設置申請表,並依下列情形之一辦理:一、…
- 第37條電臺使用之天線或鐵塔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營建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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