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電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
一、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
二、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或設置使用執照影本。
三、電臺設備型錄。
四、切結書。
前項電臺架設許可期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第一項申請電臺架設許可時,申請人或設置者應檢具電臺設置清單,並依電臺編號填列。
申請人或管理者未於電臺架設許可期間屆滿前完成架設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但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電臺架設許可,不得申請展期。
申請人或管理者設置電臺應取得電臺設備之合法使用權及合法來源證明相關文件以供主管機關於辦理電臺審驗作業時查核。
電臺架設涉及電臺建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權等事項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申請人或管理者依第一項切結書之切結事項如有異動或變更,應另行切結。
申請人或管理者於電臺架設許可期間終止架設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架設許可。
電臺架設許可期間屆滿仍未完成架設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架設許可,申請人或管理者應停止使用已建設之電臺,無線電設備除租用、借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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