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申請書。二、設置計畫書。三、申請單位設立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屬政府機關或學校者免附)。四、所提供之服務,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許、許可或核准者,相關證明文件。五、申請文件之電子檔光碟片(應以PDF或ODF格式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