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一、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二、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公私立研究機構。三、設有電信、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等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四、其他具設置、管理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能力或實驗測試需求之公司或政府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