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設置者應配置合格之工程主管一人,負責工程技術與設備維護,並得視需要遴聘技術員,協助電臺工程設備之維護。電臺工程主管,應具…
- 第12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至電臺設置場所檢查電臺機件設備,設置者不得拒絕。
- 第13條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設置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並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不得使原電臺節…
- 第14條設置天線之調頻電臺其電波涵蓋區域,不得超過電臺所在地校園外三公里;區域外之電場強度不得超過500微伏特/公尺(μV/m)…
- 第15條電臺涉及建築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權等事項者,其設置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電臺設…
- 第17條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電臺執照:一、終止使用電臺。二、電臺執照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三、頻率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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