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設置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並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不得使原電臺節目產生顯著劣化,或干擾既有廣播、電視及電信等無線電臺。電臺之運作違反前項規定或相關法規之規定者,設置者應即停止發射副載波信息,且不得要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