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頻率、呼號、電功率及其它電波監理 第26條 電臺停播時,除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報外,應同時向主管機關繳銷其電臺執照,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頻率使用權,其發射機除讓與他人者外,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封存或監銷、監燬。電臺將前項之發射機讓與他人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