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頻率、呼號、電功率及其它電波監理 第22條 設置天線之調頻電臺其電波涵蓋區域,不得超過電臺所在地校園外三公里;區域外之電場強度不得超過五百微伏/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民國八十三年以前之既設調幅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其核定發射電功率及電波涵蓋區域,以經核定之電功率及涵蓋區域為限,並不得干擾其他既設調幅廣播電臺。學校設置之電臺頻率不敷使用,或干擾其他既設電臺時,主管機關得降低電臺核配電功率及縮小電波涵蓋區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