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地球電臺因終止使用而停止使用頻率時,應報請交通部備查,並繳銷地球電臺執照;其未繳銷執照者,由主管機關廢止之。前項地球電臺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報請主管機關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