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衛星系統:指由一枚或數枚人造衛星及控制該衛星之設備所組成之系統。二、地球電臺:指在地球上與衛星系…
- 第3條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第4條衛星通信業務包括下列二種: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設置固定地球電臺,以經營國際…
-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在我國提供衛星行動通信服務:一、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特許經營。二、與我國衛星通信業務或經…
- 第6條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主管機關定期受理申請,其起迄日期,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公告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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