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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應按申請特許、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特許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經營者應按經營業務使用之頻率,依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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