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8條 廣播電視業者依本辦法使用之頻率,應專供其本身業務使用,不得任意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