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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廣播電視業者依本辦法使用之頻率,應專供其本身業務使用,不得任意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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