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第10條 廣播電視業者終止使用地球電臺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繳銷執照;其未繳銷執照者,由主管機關註銷之。前項電臺之射頻器材,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