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地球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應檢附「地球電臺自行查驗紀錄表」(如附件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間為五年,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地球電臺執照時,主管機關得派員審驗地球電臺設置情形。審驗不合格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仍不合格者,不予換發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