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13條 法規: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3條 政府屬性、教育屬性或國防屬性之屬性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由註冊管理機構與相關政府機關協商處理,但不得有礙全球網際網路之互連運作。註冊管理機構應於協商完成後十五日內將協商結果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