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屬性、教育屬性或國防屬性之屬性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由註冊管理機構與相關政府機關協商處理,但不得有礙全球網際網路之互連運作。
註冊管理機構應於協商完成後十五日內將協商結果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13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3-2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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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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