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12條 法規: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2條 註冊管理機構預定終止其業務時,應於預定終止日六個月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並應於預定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註冊人。註冊管理機構終止其業務時,應保持註冊資料之正確及完整,並無償移轉相關註冊資料予新註冊管理機構,以維持服務提供之持續性;必要時,電信總局得為適當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