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管理機構預定終止其業務時,應於預定終止日六個月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並應於預定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註冊人。
註冊管理機構終止其業務時,應保持註冊資料之正確及完整,並無償移轉相關註冊資料予新註冊管理機構,以維持服務提供之持續性;必要時,電信總局得為適當之處置。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12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3-2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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