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11條 法規: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1條 註冊管理機構為維持服務之持續性、註冊資料之正確性、完整性、穩定性及正常運作,應訂定作業規範,報請電信總局備查後實施。註冊管理機構應將每季業務執行成果,報請電信總局備查。電信總局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核註冊管理機構所建置之相關設備及其業務運作相關文件,必要時得命其提供相關資料,註冊管理機構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