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條管理者提供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信服務,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需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始得提供服務。前項管理者與用戶簽訂…
- 第35條管理者應就所提供之服務,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訂定用戶使用規章,於公告後實施;變更時亦同。前項使用規章應明定使用之…
- 第36條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陸、海、空各種交…
- 第37條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網路設置核准: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二、申請…
- 第38條管理者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二、違反第三十…
- 第39條管理者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期限屆滿前,終止網路使用時,應於預定終止日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網路…
- 第41條管理者應於終止網路使用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報網路使用成果,包括各項量測、紀錄、統計、分析等參數或數據,以及政策或…
- 第42條主管機關應參酌實驗之辦理情形,適時檢討修正相關法規,倘涉及跨機關(構)合作,應轉請相關機關(構)辦理。
- 第43條管理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及電臺;如發生干擾時,主管機關得命管理者暫時停止使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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