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電臺設置及審驗 第25條 電臺設置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進行現場技術審驗外,該電臺不得發射電波。短期測試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