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電臺設置及審驗 第22條 申請設置電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電臺設置核准函:一、電臺設置申請表及清單(資料電子檔),包含電臺之類型、設置處所、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數量、廠牌、型號、技術規格。並依電臺編號填列。二、電臺設備型錄。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前項電臺設置核准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