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3條 法規: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線路,指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設置之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本辦法所稱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與其各項電信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交接箱、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 本條定義的名詞 電信線路 電信基礎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