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13條 法規: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損壞電信基礎設施之責任及賠償計算 第13條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依法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前項情形之施工,除緊急事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者外,應於開始施工十五日前,書面通知設置者攜帶管線圖面資料到場指明電信線路設置位置,設置者不到場指明或雖到場指明而指明不正確者,施工者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