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三章 損壞電信基礎設施之責任及賠償計算

條文:
第13~14條(共 2 條)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依法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之施工,除緊急事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者外,應於開始施工十五日前,書面通知設置者攜帶管線圖面資料到場指明電信線路設置位置,設置者不到場指明或雖到場指明而指明不正確者,施工者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電信基礎設施遭受損壞時,賠償費用之計費方法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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