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製造 第5條 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核准者,如變更廠商名稱、代表人、營業所在地或工廠所在地,於完成公司或商業之變更登記或工廠登記後,應檢具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