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六章 附則 第30條 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