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30~32條(共 3 條) 法規: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全文 第30條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31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申報管理、製造管理及輸入管理,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3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