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5條 經營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以下簡稱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