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4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用戶號碼、識別碼及編碼之信號點碼,應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核配;變更時,亦同。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編碼,除信號點碼外,應於使用前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