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9-0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0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用戶號碼,應符合便利使用者及號碼有效使用之原則。籌設者或經營者應按月更新租用及退租之用戶號碼統計資料,並至少保存三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