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17-1條 法規: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二章 電信號碼核配申請 › 第三節 特殊服務號碼核配申請 第17-1條 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不能改正,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電信號碼之核配:一、申請人資格變更。二、使用用途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三、提供之服務與核准之計畫書不符。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抽查。五、無正當理由停止提供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