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9條 驗證機構應依審驗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審驗作業、審定證明之核發、補發、換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並於審驗案件完成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將審驗案件資料傳送至本會指定位置。但外觀照片須保密者,得於國內、外公開陳列、販賣前再傳送。前項保密期間最長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展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