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7條 法規: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依其用途分為販賣用與自用二種。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得申請型式認證或符合性聲明。自用電信終端設備,由自用之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申請審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