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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終端設備:指任何數位或類比設備,其以無線或有線傳輸媒介,與公眾電信網路之終端點介接,並以光或電磁波方式進行通信之設備。
二、型式認證:指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按電信終端設備之廠牌型號,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經本會認可委託之驗證機構(以下合併簡稱驗證機關(構))申請審驗之程序。
三、符合性聲明:指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聲明其所製造或輸入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第五條規定,並備妥相關文件向驗證機關(構)完成登錄之程序。
四、系列產品:指不改變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之輸出功率、調變技術、工作頻率、頻道數目及主要元件之電路板佈線等技術規格、設計性能,且其通信介面、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之基本設計、性能、實體形狀及材質相同之其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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