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終端設備:指任何數位或類比設備,其以無線或有線傳輸媒介,與公眾電信網路之終端點介接,並以光或…
- 第4條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各種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 第5條各種電信終端設備應依其技術規範所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辦理;尚未訂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者,應依下列順序規定檢驗之:一、國家標準。二…
- 第6條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除依第四條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予以檢驗外,第一類電…
- 第7條申請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依其用途分為販賣用與自用二種。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得申請型式認證或符合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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