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申請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依其用途分為販賣用及自用二種。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分為型式認證及符合性聲明,其辦理程序規定如…
- 第6條本辦法規定檢驗報告應由測試機構出具。我國之測試機構均未能提供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審驗之測試服務時,申請…
- 第7條申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型式認證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驗證機關(構)申請,經審驗合格者,…
- 第8條申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
- 第9條申請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設備及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印有審驗…
- 第10條申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關(構)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
- 第11條不同廠牌、型號、硬體、電信介面、外觀、顏色、材質、電源供應方式、配件或天線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應分…
- 第12條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應妥善保管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
- 第13條驗證機關(構)得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審驗之申請。前項網路申辦作業及實施時程,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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