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7條 本法施行前受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者,於本法施行後得依本法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至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期間屆滿後如欲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應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