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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本法施行前受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者,於本法施行後得依本法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至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期間屆滿後如欲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應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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