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業務執行之監督 第9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於十二月底前,將次年度業務計畫書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且於每年一月始日及七月始日起十日內,將前半年度業務執行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