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業務執行之監督 第7條 爭議處理機構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規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前項各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異動,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