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7條 法規:電信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亦同。前項依法律規定查詢者不適用之;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之作業程序,由電信總局訂定之。電信事業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於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系統技術可行,並支付必要費用後,電信事業應提供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