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62條 法規:電信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罰則 第62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或交通部依第十二條第五項所為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特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