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59條 法規:電信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罰則 第59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或受僱人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